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三种:(一)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什么情况可以少给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一)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二)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不管是少给抚养费还是多给抚养权,其实都是可以视为对抚养费数额的变更,这个时候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自然是最好的,不然就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什么情况可以少给抚养费,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要是还有疑问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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