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之间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之间的规定是什么?
1、如何认定企业改制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改制文件,对于已进行的企业改制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其效力:(1)对国有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改制方案或相关合同是否得到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或政府的审批(一般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但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应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对企业兼并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2)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得到有关政府机关(一般是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财政局)确认和批准。(3)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改制是否依照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即负债的企业对所负的金融债务的偿还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由其出具有关书面文件)。没有进行保全的,一般不得进行改制。(4)改制涉及到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时,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没有登记的,一般不发生(产权变动)改制的效力。(5)如改制中有关的合同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则改制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当然,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的除斥期间以内。(6)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遗漏或隐瞒原企业的债务或企业职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应维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以避免因为宣布改制无效而引起的资源浪费和社会不安定因素。(7)企业在改制后,是否依法进行了相关的企业法人变更、注销登记,若没有登记的,应督促其登记;若发生债务纠纷的,应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但一般不发生改制无效的后果。上述内容仅第一项直接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其他六项是本人结合其他规定和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出来的,这里系统地介绍给诸位,以供您在实践中参考运用。
2、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这里要重点介绍的是被改制企业的遗留、遗漏债务的承担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原企业(或原企业的出资人)、改制后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的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改制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只要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该尊重该协议的效力。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改制方式在本质上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2)法人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企业改制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企业的出资人的变更,其法人资格并为消灭,因此在改制之后,仍应由改制企业承担原有债务,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企业债务随责任财产转移而转移原则。即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可靠的物质保障,被改制企业的所有财产被视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担保财产(所谓责任财产),在当事人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被改制企业的债务随企业责任财产的转移而转移。在以企业分立、企业整体出售、企业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的,被改制企业的债务一般由接受该企业资产的民事主体在接受改制企业资产的范围内承担。(4)对于改制过程中遗漏或隐瞒的债务。该司法解释设定了债权人的申权期与除权期,在该除权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内)内债权人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其新出资人承担债务后再向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追偿;对于在该除权期内债权人未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丧失向改制后的企业或其新出资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其只能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主张权利。对于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没有公告或通知债权人的,发生隐瞒或遗漏债务由谁直接承担,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应由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5)连带责任原则。这主要适用于企业分立(司法解释第12条)和债务人借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债(司法解释第6、7条)的情况下,以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的保护,同时明确了妄图借企业改制而逃废债务的企业的财产责任。另外,对于企业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就债权转股权问题达成协议的(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就应该得到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负债企业主张债权,这就是所谓合同或债权的相对性的要求。综上所述,其实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之间的若干解释是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法条。其中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当中的国有资产和融资债券等这些制定了各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应该参考的一些法条,其中对于造成的相关纰漏,相关人等是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也因为国有企业改制几乎整体都是在国家相关领导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的,所以审理国有企业改制当中的问题现实却是矛盾重重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提出公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哪些?
提出公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哪些?公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哪些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活......
·同案都会被批捕吗,法律怎么规定的
一、同案都会被批捕吗,法律怎么规定的同案犯在逃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辩护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辩护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辩护标准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样一个刑期来进行辩护,毕竟对于当事人员来说应该尽量的维......
·过错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
过错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
·公司变更登记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公司变更登记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是什么?一、公司变更登记农畜作假的处理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工厂倒闭工资怎么拿,有什么规定?
工厂倒闭工资怎么拿,有什么规定?一、工厂倒闭工资怎么拿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
·多个公司的公司法人能兼任吗
多个公司的公司法人能兼任吗?公司在成立时必须要设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机构,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注册后必须要成立的管理组织,在公司中的作用是享有民事权......
·公司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
·最新湖北省麻城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麻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麻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麻城市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龙池桥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城西社区......
·工程完工后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
工程完工后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工程的使用者会向发包方索赔,若果该工程质量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而出现的问题,则发包方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