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执收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是给违反了一些规定但其行为举动实质上又没有构成犯罪的人的处罚。行政处罚通常是对事业单位的人员做出的。但是对于我们呢有一些行政处罚罚款执收的常识性的规定也是不可以不知道的。本站我们悉心收集整理出了下文这就带您来看一看。
一、行政处罚罚款执收有哪些规定
(一)一般规定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罚款的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了三种执行保障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假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可以采取上述第一种措施,第一种不奏效或者来不及,则采取第二种措施,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则当事人不起诉时,可以采取第三种措施。
既有说明不缴纳罚款会强制执行地的后果也很通人情地体谅了确有困难缴纳不出人的实际情况。了解法律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能在关键时刻帮我们走出人生困境,想了解更多法律问题咨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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