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子女抚养费的金额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例如不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月总收入一年为15000元,那么他每月可以按4000元左右的标准给付女子的抚养费。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对负担抚养费的比例设置了上限,即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抚养费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只有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判决,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多数子女抚养费都有夫妻双方协商解决。所以,抚养费的标准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硬性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第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第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二、父母离婚后,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说明离婚只能消灭婚姻关系的夫妻身份,但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为婚姻关系可以依法定程序而成立,那么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而解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因此,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作父母仍然必须继续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法宝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在此情形下,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关于子女的扶养归属方面:(1)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2)哺乳期过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离婚时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子女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次,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第四,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3)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甚至损害。在财产问题的处理方面(1)父母双方离婚时,依法只能对其夫妻共有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所占份额进行分割,不能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损害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在这里首先我们要告诉您的是孩子的抚养费用肯定是需要按照孩子的实际需要所进行判断的。其次就是也当然需要考虑一下父母的经济承担能力。不管怎么样,生活费用基本的,以及教育费用都需要承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区别?一、承包人承包人也可以称作承包单位,施工方等。法律上对承包人有3项要求,第一项是要求承包人必须要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二项是......


·空白劳动合同能不能签
      空白合同是不能签的,空白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抵押和担保的区别
      抵押和担保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和担保的区别1、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


·征地补偿分配残疾人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分配残疾人如何分配?一、征地补偿分配残疾人如何分配?第十六条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建筑工程竣工后国家相关部门要根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该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智能建筑工程与普通建筑工......


·民事二审上诉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二审上诉流程是怎样的民事二审上诉流程是怎样的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


·获得专利权实质条件有哪些
      获得专利权实质条件有哪些自身首先要具备三个条件:1、新颖性---申报前未见有相同相似的技术方案(包括出版发表、公开使用、社会公知和已有申请);2、创......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


·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辩护词怎么写?
      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辩护词怎么写?一、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辩护词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市法律......


·协议离婚书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如果采用协议的方式离婚,双方会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子女的抚养权归谁这些问题作出处理。我们知道,协议一旦签订就具有......


·告别人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
      告别人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