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什么
  
  在实际交易中,一般,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双方才会受到约束,可见,合同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成立的要件究竟是什么呢?此外,在法律上,合同成立的时间又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陈述。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在中国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实践中,当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由此可见,协议一经达成就会影响双方得权利义务,所以,当您对协议的风险还不确定时,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把把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网络诈骗罪报警流程是怎样的?
      现代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的发展更是如此,不仅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风险与挑战,网络诈骗就是其中的一种,诈骗者运用网络通过社交工具获得......


·上海市徐汇区婚姻登记处
      上海市徐汇区婚姻登记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9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结婚登记”大厅。办理时间1、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


·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生产厂:   牌号商标:  年 月 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  ......


·离婚夫妻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这几方面作出处理,包括财产、子女以及债务。其中可能在财产的分配上面产生的争议最大,因此不少夫妻在实际离婚之前就想要知道,......


·继承者在生前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


·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现在医疗保险不仅可以在城镇报销,在农村也可以报销,并且农村医保是有自己的报销比例的,但是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农村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今天我......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


·知识产权工资待遇如何?
      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工资待遇和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息息相关。而人们在找工作的时候,考虑的因素也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工资待遇。因此,一......


·国家征收土地新规定是怎样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发展迅猛。由于土地征收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所以很多朋友都非常关心国家征收土地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一、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


·申请汇编作品如何报版权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汇编作品如何报版权需要哪些材料?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