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订婚后一方爽约,彩礼能要回吗

订婚,顾名思义就是指男女在结婚之前,先举行一个仪式,表明此后到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之前,男女属于未婚夫妻关系。通常在订婚的时候男方就会给付女方彩礼,那要是订婚后一方爽约,彩礼能要回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订婚后一方爽约,彩礼能要回吗
  
  凡事并非都事事随人愿,当给付彩礼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导致双方不愿或无法继续交往,甚至是结婚不长时间就要求离婚的,订婚彩礼是否还能要回?
  
  在人们恋爱交往中,好像不送给对方什么东西,就不足以表明自己的爱慕之情,礼物越是贵重,似乎情感就越真挚。既然礼物是一种馈赠,显然是一种自愿、不能索取对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赠与是一种单方的无偿行为,赠与财产一旦转移到受赠人手里,赠与即告完成不能撤销。
  
  而婚约彩礼,则是男女双方为表达结婚的承诺,向对方给付的聘礼或是回赠。因而,在法律上视这种赠与是以将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或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夫妻生活事实,或结婚时间较短时,赠与的条件则未成立或存在缺陷。此时,彩礼就可酌情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因婚约解除或恋爱终止引起的财务纠纷处理,应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索取的财物,原则上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诈骗钱财之实的,除了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者。
  
  3、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物对待,不予退还。
  
  4、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解除婚约后,造成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二、订婚纠纷如何处理、怎么办
  
  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人身方面的纠纷
  
  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方面的纠纷
  
  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严格来讲,订婚不是法律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是一定要先行订婚,之后才能结婚。而要是订婚之后一方爽约的话,此时就之前给付的彩礼而言,在满足了规定的情形下,那么就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的。关于“订婚后一方爽约,彩礼能要回吗”的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新婚姻法订婚和彩礼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订婚和彩礼是千百年流传下来的传统习俗。虽然新中国时意欲废除,但其还是顽强的在民间靠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存活了下来。因此,后续我国的婚姻法......


·不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不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终止合同?一、不履行合同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对此有以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最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扎西镇集镇规划区,平均补偿标准:37879元......


·公司债券和股份的区别是怎样的
      公司债券和股份的区别是怎样的一、公司债券和股份的区别(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旦解除了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此时单位也就没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了。现实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工伤保险的主体是谁
      工伤保险的主体是谁一、工伤保险的主体是谁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


·税务局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税务局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来说行政机关作出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之后,笔记对当事人进行一些处罚,或者......


·国道省道超速罚款标准是什么
      高速或国道上超速10%以下是处以警告,不扣分和罚款的;超过10%~20%,罚款200元;超速20%~50%,罚款200元;超速50%以上的,罚款500元,然后按照超速速......


·债权转让离婚后可以后悔吗?
      债权转让离婚后可以后悔吗债权转让离婚后可以后悔吗不能反悔。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你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合......


·对于犯罪既遂是什么意思?
      对于犯罪既遂是什么意思??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


·私募基金信息公示范围
      私募基金信息公示范围私募基金信息分类公示范围是什么?私募基金信息分类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规模类公示,二是提示类公示以及三是诚信类公示,这三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