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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不开庭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是一门非常重要的程序法,它规定了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原则和程序。一般来说,在进行诉讼时,是要进行开庭审理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是要不开庭审理的。那么,刑事诉讼法中不开庭审地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无需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两类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是经审查,认为原判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除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外,可以适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采用这种审理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2.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以及对一审裁判的意见。共同犯罪案件,对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讯问。
  
  3.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经过上述程序,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判。
  
  三、开庭审理的情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刑诉法第223条)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高法解释第324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高法解释第317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高法解释第318条)
  
  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不开庭审的一些具体内容了,同时,也有一些刑事诉讼法中开庭审的内容,以此用来对比。如果是因为这个案件中,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也不清楚,或者是被发回重审了,那么这些情形,是可以不开庭审的,也没有必要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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