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呢?简单的讲,就是订立合同的一方,认为订立合同的另外一方有可能不履行或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提出需要对方提供担保或先履行的做法。那么它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条件是什么样的呢?我们这里就为您整理出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有关知识,供您参考学习。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二、不安抗辩权的执行
  
  不安抗辩权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上述文章中讲述的便是不安抗辩权的解释,适用条件,执行条件和效力的具体说明。那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合同乙方,在有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提出适当的担保要求,而对方没有任何反应的前提下,中止履行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本站的律师进行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双务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双务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签订合同,合同就是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双方的利益因为任何一方的反悔而造成巨大的损失,通......


·如果是轻微工伤一般怎么赔偿
      如果是轻微工伤一般怎么赔偿轻微工伤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后果
      1.对于在《九民会纪要》发布之前签订的担保合同,债权人虽应按照《公司法》第16条规定对相关公司担保决议进行形式审查,但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的形式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遗嘱的形式包括哪些?(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三)代书遗嘱。遗嘱人......


·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
      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有签定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需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


·妻子不履行夫妻义务能否离婚?
      人生的美好时刻便是结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然而,婚后的生活却是很多夫妻都提前预想不到的。婚后会因为生活的种种争吵,大闹甚至严重者会离婚。但......


·怎么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
      怎么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少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


·法律援助审查决定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援助审查决定的条件是什么?我们知道,法律援助是对于弱势群体在司法上的一种保护,是一种国家的公益行动。也是因为这是完全免费的,所以必须要经......


·税务罚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税务罚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税务罚金的规定是按照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数额定期处罚罚金。税收罚金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违反税收法规的纳税人课处......


·年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上海有什么新内容?
      您都知道在工作之后,我们都会缴纳五险一金,用人单位负担一大部分自己承担一部分。在实践中,您都知道各个地区缴纳五险一金比例是不统一的,那么您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