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
一、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收养弃婴;(二)收养孤儿;(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二、如何解除事实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如果你们就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就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现实生活中,很多合法关系的建立都是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的,对于收养关系来讲,除了要求当事人满足条件外,还要办理手续或进行公证。而在实践中,也要注意出现事实收养的情形,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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