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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虽然说行政处刑事处罚来说他要简单很多,但是也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的,因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够形成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调查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着终止的情况。对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首先,我们在这里给您介绍的是行政处罚,终止调查的范围,其次还有就是行政处罚,终止调查,他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在这里也给您将条件都列举出来了,比如说涉及到法律的使用问题,需要相关机关作出解释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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