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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交警可否强制抽血检测

醉驾肇事,交警可否强制抽血检测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酒后失控的和拒不接受检测的驾车人员,交通警察有强制其接受检测的权力,使用的方法包括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是,警察不能用违法的方法对肇事人进行强制,也不能对接受检测的肇事人使用强制措施。如果交通警察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相对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诉,受到伤害的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同时,在交通警察要求接受检测的时候要主动配合,如果借酒劲打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醉驾“抽血检验”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注:在醉驾入刑案件中,往往会碰到律师提出“公安机关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为系行政强制措施”,进而会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去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从而认定该血样所作出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定案依据。到底该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认为:执法过程中,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开始时对上诉人进行呼气检验是基于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采取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但经呼气检验,上诉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果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就已涉嫌危险驾驶的刑事犯罪,此时民警将涉案人带至医院抽取血液,也不再是基于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为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因此,被诉血液检验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而且,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提取血液后,已于当日对上诉人进行了刑事立案。如果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是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实不管指控醉驾谁管抽血,都不能否认的是,醉酒驾车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还会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这都是由于在喝酒以后,一时的任性造成的。所以只要不喝酒就就是可以的,在生活中还是要做到开车一定不要喝酒,喝酒一定不要开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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