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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如何订立的

口头遗嘱是如何订立的
  
  1、订立口头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其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其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2、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3、订立口头遗嘱的内容: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4)本人财产的说明: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二、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哪些问题
  
  1、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口授遗嘱。一般要用当地通用的见证人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陈述,语言要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对“口头遗嘱是如何订立的”、“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哪些问题”两个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最好咨询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避免出现导致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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