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1、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其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其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二、打印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1、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代书遗嘱的具体形式,所有代书遗嘱理论上是可以打印的,但是前提是打印人就是代书人,满足代书人的所有要件。具体来说: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2、但是在现实中因为打印的代书遗嘱的打印人有时不是见证人,这就使得代书遗嘱有瑕疵而被认定无效,这一点在证明的时候有时也确有难度。所以最好严格按照一般有效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要挑战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否则代书遗嘱很容易被认定无效。
  
  打印的代书遗嘱有效吗”的介绍,我们了解了代书遗嘱的相关知识。虽然电脑的普及给生活带来很大便捷,但是在采用打印的代书遗嘱的时候还是要慎重。订立代书遗嘱时,最好咨询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订立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不要为未来执行遗嘱的时候埋下隐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检察院批捕是否为审查起诉阶段?
      一、检察院批捕是否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批捕是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批捕请求一般是在侦查阶段就会提出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股权转让后会重组吗
      股权转让后会重组吗?一、什么是股权转让和重组1、股权转让是什么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公式是怎样的1、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


·儿童车祸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
      儿童车祸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如今交通越来越发达,在有利于我们出行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车祸的发生就是其一。车祸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时的......


·减刑条件、具体类型有哪些?
      顾名思义,减刑就是减轻刑罚。在我国刑法中,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不是可以随便进行的。那么,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减刑条件都有哪些呢?而这个减......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 ?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一、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制作询问证人笔录必须准确、客观、完全、合法。具体地说,有以下几项要求:1.必须两人询问,......


·钢结构工程纠纷案例
      钢结构工程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企业。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比约定的晚支......


·受害人对监外执行不服怎么办
      受害人对监外执行不服怎么办一、受害人对监外执行不服怎么办?受害人对监外执行判罚不服的话可以向检察院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经侦立案后什么时候能结案?
      一、经侦立案后什么时候能结案?经侦立案后什么时候能结案没有明确的规定,要看具体案情。1、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


·被单位辞退人员工龄如何计算的?
      被单位辞退人员工龄如何计算的?员工被单位辞退,领取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工龄是按照员工最后一次入职开始到员工离职时间计算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