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否转让?
一、部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否转让?
按照《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应当上报总后勤部审批,未经总后勤部批准并确认许可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该军分区要转让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第一种方式,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者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第二种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转让申请,国土部门受理、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如果该宗地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情况,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总之,如果是国家已经分配给部队自主使用的土地就当然地将有对其进行转让的处置权利,但是由于始终属于公共资源而需要经过相关的上级的谨慎考虑与审批之后才能够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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