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开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师代为陈述?
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只能是一般代理,不能特别授权,因为夫妻感情问题当事人最清楚,律师并不清楚,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不必亲自出庭,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不需要准备专门的稿件。 同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双方的权力是平等的。法院会依法保护,在庭审时,双方为自己辩解的权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开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师代为陈述?离婚诉讼案件是民事类案件,民事类案件的委托律师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利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但是律师必须是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内行使权利,但是不能为当事人做最后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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