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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城市居民居住的住宅当初在修建的时候占用的也是属于国有土地资源的,但实际上很多人潜意识当中自己购买了这套住宅以后从来都没有考虑过土地权归属的这个问题了。您可否知道,实际上民用住宅的土地使用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我们下面要介绍的内容就是,民用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一、民用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到期的处理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3、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商业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数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针对该建筑相对的土地使用权。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是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简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是一直归所有人名下的。
  
  由此就能够看出,民用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最长的,时间高达70年,实际上,民众普遍不知道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也是情有可原的,因为在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以后,国家就强制征收回土地的这种做法也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在这里可以肯定的告诉您一句的就是,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不会影响到业主本人的各种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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