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如果高空坠物一楼用赔偿吗?


  我们都知道意外随时都有可能会发生,特别是对于商空坠物的问题在我国时时发生,那么如果高空坠物一楼用赔偿吗?一楼是没有高空坠物的可能性是不需要赔偿的,但是如果别人受伤的话,作为业主还是需要赔偿的,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楼没有高空坠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楼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如何减少高空坠物
  
  
  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
  
  
  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
  
  
  3、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平时,物业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
  
  
  4、住在高层的市民要改掉随手乱扔果核果皮、烟头等杂物的习惯,您一起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责任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一楼来说是不具备高空坠物的可能性,也是完全不规为高空坠物的范围,因此如果高空坠物一楼用赔偿吗?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别人有受伤的程度,还是需要赔偿的,所以,不管是怎么样,是自己的责任就必需要承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坦白和认罪的区别是什么?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健全,如果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在被有关部门审理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坦白......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有哪些?一、终局裁决适用范围(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谁?
      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谁?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处罚多少钱?
      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处罚多少钱?看侵犯的程度及造成的损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自然人犯了刑法中纯正的单位犯罪该怎么办
      我们都能够知道,在我们普遍的生活范围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人会触犯法律,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自然人犯了刑法中纯正的单位犯罪该怎么办?根据我们国家......


·非法集资分类分别有哪些?
      在我国,有许多不法分子为了利益去欺骗广大群众的钱财,借此非法集资。这种行为构成了一定的社会伤害,非法集资的金额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属于违法犯罪,......


·私人借款不还怎么办?
      私人借款不还怎么办?如何追讨欠债?私人之间借款的,由于没有律师的参与,这个时候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一方借钱之后不还,这......


·常年法律顾问费用规定是什么?
      常年法律顾问费用规定是什么?一、常年法律顾问费用规定是什么?常年法律顾问费用规定是按照每年15,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价格来进行收费。适用企业:......


·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离婚时,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这在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起诉离婚的法律规......


·一、根据继承法规定什么样子的遗嘱无效?
      一、根据继承法规定什么样子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就是无效的,比如说订立遗嘱的当事人是没有遗嘱的能力的,丧失了完全民事......


·近年来,我国对酒后驾车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交警发现车主有饮酒
      近年来,我国对酒后驾车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交警发现车主有饮酒驾车嫌疑后,会让其接受酒精含量测量,通常是用手持的呼气酒精测量仪进行。之后,交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