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爆炸罪怎么认定 如何处罚爆炸罪

爆炸罪怎么认定 如何处罚爆炸罪
  
  爆炸罪是刑法规定的暴力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爆炸罪的处罚也是极为严厉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人实施爆炸行为,一般就会被认定构成爆炸罪了,因为法律中规定此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险,无论最后是否有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那都是要认定为此罪的。而在定罪之后又该如何处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爆炸罪怎么认定
  
  1、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
  
  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本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2、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区分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
  
  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3、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使用爆炸手段破坏公私财产的,往往也会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毁损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其结果也没有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依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4、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爆炸罪,在客观方面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主观方面一一般由故意构成。
  
  5、爆炸罪与使用爆炸方法破坏的区分
  
  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的区分从行为方式、侵犯客体、危害后果来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坏全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爆炸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
  
  但是,由于本法对此类行为有专门规定,因此,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二、爆炸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爆炸罪的处罚标准是:
  
  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
  
  根据本法第115条的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了爆炸罪是一种极为危险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爆炸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加重情节考虑。从《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中可以知道,我国对此罪的处罚是比较重的,起刑点就是3年有期徒刑,而要是造成了严重损害结果或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的话,则此时可以对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是否构成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罪判多少年
      近年来骗保的情况可以说是越来越多了的,但是很多人其实不知道,在我国保险诈骗行为其实也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即《刑法》中规定的保险诈骗罪。那既然......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内容有哪些?建筑工程的工期较长,所涉及到的建设项目也较多,它的每个建设项目都可能会由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不够重......


·一、离婚财产分配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离婚财产分配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


·单位员工被开除赔偿怎么算
      单位员工被开除赔偿怎么算一、员工被开除赔偿怎么算单位开除员工,首先需要结清员工的工资。是否存在赔偿是根据开除员工的原因来进行判定的。企业......


·未成年犯罪定罪与量刑
      由于未成年的犯罪案数量逐年增长,未成年犯罪定罪与量刑也成了现在社会中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心智不全,责任意识缺乏造成了一系列的......


·遗产分割诉讼中确认对方丧失继承权
      遗产分割诉讼中确认对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


·继承契税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继承契税最新规定是什么?
      继承契税最新规定是什么一、继承契税最新规定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


·转让专利权的主要方式有几种
      转让专利权的主要方式有几种我国专利转让通常以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整体的专利转让,实施独占许可,所谓的转让专利的所有权,10年的自主产权。如专利......


·事业单位工龄工资每一年加多少
      事业单位工龄工资计算标准1、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2、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


·民事诉讼的拘传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拘传是什么?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纠纷都是民事纠纷,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我们依然要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


·第一次离婚判不了第二次要多久
      有的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由于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标准,因此法官最终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此后可能又会想要继续第二次离婚,但需要注意的是,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