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刑事诉讼法书记员回避决定由谁做出?

一、刑事诉讼法书记员回避决定由谁做出?
  
  不同机关的书记员,作用不同。
  
  法院规定的是法庭审判阶段的书记员,当然由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院规定的是审查起诉等阶段的书记员,当然由检察长决定。
  
  刑诉解释: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正。
  
  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相关知识:
  
  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的理由: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申请: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法院的院长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本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4)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5)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6)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7)书记员的回避,其所属的机关不同,由本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8)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该阶段主持进行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的效力: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准许回避的,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中请回避的人员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却没有回避的,构成程序违法。特殊情况: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中之所以要求有些人员必须主动或者在相关人员申请后由院长或者检察长要求回避的,是为了防止公正的诉讼中因为存在某些不法的关系而直接影响了最后的结果,从而对那些本身就是想在诉讼中得到救济的人又因此而遭受了更多的违法侵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婚姻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婚姻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婚姻就是属于法律的行为,事实行为已在法律上不认可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主要区别在于: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


·根据法律规定转账财产离婚还分吗?
      根据法律规定转账财产离婚还分吗?根据法律规定转账财产离婚还分的,毕竟有些转账,它是属于恶意转账。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前转移的财产的行为无效,所以......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我们都知道,公司股东对自己拥有的公司股份可以进行有偿转让,放弃自己对公司股份的拥有权,以合适的价格转让给他人,使他人......


·无证驾驶闯红灯撞车逃逸如何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未取得机动......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有哪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有哪些?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有哪些?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


·企业融资风险种类有哪些?
      企业为了发展,在存续期间有可能会想扩展业务,此时,难免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形,就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的经营者一般会通过融资的方式获得短期资金,但......


·最新刑法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刑法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最新刑法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


·入股分公司只写了收据受法律保护吗?
      入股分公司只写了收据受法律保护吗?入股分公司只写收据是有法律效益的;收据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且有对方公司的财务章,基本上已经认定你们交易的事实......


·代办公司注册都需要哪些资料 一、代办公司注册都需要哪些资料
      代办公司注册都需要哪些资料一、代办公司注册都需要哪些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各股东分配比例;......


·商标权侵权案件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案件抗辩事由有哪些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