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提起离婚诉讼要什么条件

并非夫妻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提出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必须要符合法定要件,如果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提起离婚诉讼要什么条件?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就会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那么离婚诉讼的程序是什么?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提起离婚诉讼要什么条件
   1、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2、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3、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夫妻一方想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则在起诉之前一定要先审查一下自身的条件,至于提起离婚诉讼要什么条件,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后,就会排期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就当事人来讲,也是需要了解清楚诉讼程序是怎样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是当月发放当月的工资,有的
      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是当月发放当月的工资,有的甚至是第二个月月底才发上个月的工资。那么,在法律上,工资支付周期是多久呢?若你对......


·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一般就结案了
      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一般就结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房屋质量鉴定部门是哪里?
      一,房屋质量鉴定部门是哪里?房屋质量鉴定部门一定要找专业的房屋鉴定机构,建议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房屋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就会通过一定的检测手......


·在路上捡钱不还违法吗?
      在路上捡钱不还违法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在路上捡钱不还违法吗?在路上捡钱不还确实已经构成了违法的行为。《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拾......


·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才好
      工伤认定超期其实也就是指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超过了法定的认定时间,这对受伤职工来讲可以说是很不利的。那要是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才......


·小赌博会被拘留多久
      小赌博会被拘留多久参与赌博一般拘留5天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


·单位合理辞退的情况有几种
      单位合理辞退的情况有几种一、单位合理辞退的情况有几种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律师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律师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根据《律师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工伤待遇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工伤待遇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基本范畴计时工资计时......


·欠钱不还怎么办8年了还可以起诉吗?
      欠钱不还怎么办8年了还可以起诉吗?别人欠钱8年了不还可以在收集能够证明对方确实没有偿还的证据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普通金钱之债的诉讼时效是......


·个人也可以存单质押了,那么存单质押所需资料吗?
      个人也可以存单质押了,那么存单质押所需资料吗?一、存单质押的基本知识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