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的认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二、抢劫数额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3.持枪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4.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22日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众所周知抢劫罪属于暴力型犯罪,自然《刑法》中对此罪的处罚也就不会很轻,按照规定一般构成抢劫罪的是处3-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情节极其严重的话,那么还有可能直接对罪犯判处死刑。这个时候就要注意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若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了,那都是不能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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