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清算后转让的程序要求
一、企业破产的认定标准
1、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2、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3、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财产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4、另外,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5、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3)破产债权。由此而言,法院成立的清算组,将破产财产清算后转让作为一种最大限度获取现金的方式,在与债权人的会议上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参与通过此项方案后施行。我们在此提醒一点,在进行分配破产财产之前,要先付清清算费用,然后再按顺序清偿。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破产、财产清算后、转让等方面的问题,您可以咨询石家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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