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国企高管适用玩忽职守罪吗?

国企高管适用玩忽职守罪吗?
  
  一、国企高管适用玩忽职守罪吗?
  
  不属于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表述,该犯罪是一种“身份犯”,需要行为人符合该罪名的“特殊身份”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并不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所以并不能构成该罪名。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国企高管失职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国企人员失职犯罪主体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国企高管失职滥用权力,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比如破产倒闭的,会触犯刑法。国企人员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不能适用于玩忽职守犯罪,因为在玩忽职守犯罪中,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企高管及其它人员只能按照企业人员失职犯罪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犯罪嫌疑人认罪和不认罪法院咋判
      一、犯罪嫌疑人认罪和不认罪法院咋判?认罪与不认罪都不影响法院判决。1、有罪并且认罪悔罪的:法院在决定刑罚标准时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罚。2、无......


·民事诉讼撤诉需要几天?
      民事诉讼撤诉需要几天?一、民事诉讼撤诉需要几天?1.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


·委托公证书怎么办理?
      委托公证书怎么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委托公证书怎么办理?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2、无行为能力......


·法院对司法鉴定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法院对司法鉴定的处理程序是什么?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3、当事人申......


·投资入股方式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
      投资入股方式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手里有钱的话人们往往会选择投资入股而不是存银行。入股也是投资的一种方式,一般是指对......


·法院对强迫交易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法院对强迫交易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一、法院对强迫交易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法院对强迫交易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


·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内容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就和我们常说的劳务合同很像,工作完成了,劳动合......


·新型冠状病毒上班感染算工伤吗?
      新型冠状病毒上班感染算工伤吗?上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而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


·企业不发高温费怎么办?
      企业不发高温费怎么办?根据媒体报道,一位建筑工人近日网上发帖表示,自己去年看媒体报道才知道高温津贴这回事,而且,自己和200多位工友已经5年都没......


·小孩抚养权是离婚后申请吗?
      小孩抚养权是离婚后申请吗?小孩抚养权是应当在离婚的过程当中来提出申请,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


·为了杀人制造枪支是犯罪预备吗?
      为了杀人制造枪支是犯罪预备吗?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