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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 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哪些情况下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 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就行政诉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做出了对应的规定。其中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之间是完全不一样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驳回起诉否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否定的则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二是,驳回起诉采用裁定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采用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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