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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法理是什么?

对于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法理是什么?
  
  一、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法理是什么?
  
  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中的国家强制情况,国家强制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过程无关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而直接采取没收、征收、国有化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如剥夺资本、反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对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管,可以通过强制方法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这些方法,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得按法律的规定用于特定的场合,但其共同特征是:都具有不顾所有权人意志的强制性,都不是按照平等、自愿之民事流转方法取得所有权,因而都属于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法。
  
  二、原始所得主要形式
  
  中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4、原始取得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资本、反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5、原始取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6、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7、原始取得无主财产
  
  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原始取得的相关方式就是以上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孳息的认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收益的认定进行处理,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侵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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