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方式违法怎么处理?
送达方式简单的说就是在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等单位,将判决方式传递给各位参与人的方式。它会有违法的情况发生吗?程序上违法是怎么表现?时限上违法又是怎么表现?下面我们就“送达方式违法怎么处理”进行相关介绍。
一、送达方式含义
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二、关于送达方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它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将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它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由于该种送达方式适用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在家但拒绝接收或者虽接收但拒绝签字,因此应注意在受送达人并不在家时万不可适用此送达方式,而且必须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2名以上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见证。
公告送达。它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仅在其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它是作为一种兜底的送达方式而存在的,适用的范围较窄,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程序。一般要求在受送达人住所、报纸、网站等张贴或登载执法决定内容,满60 日即视为送达。
三、关于送达期限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执法决定送达给受送达人,但是,是否未依照该规定在7日内送达执法决定就一定程序违法?笔者认为,虽然如此规定,但这仅仅是倡导性规定,法律并未对违反要求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规定执法决定必须在何时送达实无必要,因为无论在7日内送达还是7日后送达,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均是从送达之日起开始。另外,向当事人送达执法决定,其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就执法决定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因此,重点不在于执法决定何时送达,只要能实现送达目的,即使作出7日后送达亦是可行的。
四、关于送达方式的选择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可供送达人选择,但每种送达方式的适用并不是随意的,各种送达方式均有适用的前提。须特别注意的是,以上送达方式存在先后顺序,只有当前一种送达方式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后一种送达方式。比如,能使用直接送达就不能适用留置送达,更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另外,在我们的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于留置送达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误解,比如笔者就遇到过这种情形,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决定时,受送达人并不在家,于是执法人员就将执法决定贴在房门上然后采用拍照取证的方式,以视为送达,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留置送达适用的情形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家但拒绝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如果家中根本无人,则断不可适用此送达方式。
综上所述,原来一般规定是要在7天内送达给当事人的,收到当天签字才算是送达日期,然而没有送达也没有特殊规定该怎么处理。送达方式一定要按照顺序来,下一种的方式使用前提是前一种不凑效,不能随意选择,否则也是有问题的。以上就是“送达方式违法怎么处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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