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行政机关应终结强制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机关应终结强制执行的情况有哪些?(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强制执行的规定目的很直接,被执行人无特殊情况都是要直接执行的。对于终止强制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也是适当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需要遵从法律,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任何异议应该理性提出,杜绝使用过激行为进行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信用卡诈骗立案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国家都是有规定的.所以有时候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说不能够达到犯罪级别的话,那么公安机关是不会进行刑事立案的,而是按照治安管......


·交通人伤事故医药费全额报销吗
      交通人伤事故医药费全额报销吗?医药费一般不是全额报销的,一是,只投保的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医药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其他误工费、......


·一、哺乳期间被辞退赔偿是怎么样的?
      一、哺乳期间被辞退赔偿是怎么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
      ?一、婚后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澧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城镇化的脚步越来越快,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用以城市建设。由于这股浪潮的兴趣,很多农民由于宅基地被政府征收,得到了巨额的赔偿金,......


·个人按揭买房流程是怎样的
      资金不足不能全款买房,只能按揭买房了。按揭买房解决了不少朋友买房难的问题。但是个人按揭买房的办理流程也十分复杂的,对于想按揭买房的朋友来说,......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书多长时间做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书多长时间做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补偿有哪些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补偿有哪些1、公司不续签,需补偿员工(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法律依据是:《劳......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有哪些
      虽然刑事犯罪根据犯罪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可以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但无论是对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中都是又更详细的分类的。故意犯罪可以分为直......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有着众多的珍贵文物。但是近年来,文物流失海外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相关物品较少见到,很多人对于珍贵文物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


·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认定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认定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