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公司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公司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一、公司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不因劳动者是管理人员不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乱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义务都需要得到体现,劳动者服务于公司,公司为劳动者保障劳动权益和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分劳动者解除和公司解除,各自站在的立场不一样,所面临的问题就不一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老人去世遗产如何分配
      老人去世遗产如何分配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合同未到期辞退员工怎样补偿
      首先需要确定辞退理由,辞退理由决定了是否需要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1、如是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照劳动者在本......


·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给?
      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给?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


·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政策指的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它是处......


·员工在那种情形下会被辞退
      员工在那种情形下会被辞退一、员工在那种情形下会被辞退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认定行政复议机关标准是什么?
      认定行政复议机关标准是什么?一、认定行政复议机关标准是什么?认定行政复议机关标准有: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不包括什么?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不包括什么?公司债券与股票,是我们在投资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但是也有很多的相似之处。那......


·在交通如此发达的今天,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谓是数不胜数。面对
      在交通如此发达的今天,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谓是数不胜数。面对如此频繁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就算是作为普通人也应该了解一些有关交通事故发生后的......


·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吸毒工具等。(2)违背科学规律的发明。比如永动机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3)科......


·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哪些
      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哪些一、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哪些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


·破坏别人家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破坏别人家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破坏别人家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般来说,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有三种情况。第一种,破坏家庭的第三者如果公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