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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驳回诉请怎么办?

行政强制执行驳回诉请怎么办?
  
  一、行政强制执行驳回诉请怎么办?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如何提起执行异议呢?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法院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执行异议的管辖法院是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管辖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
  
  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也可以是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六)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七)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如果想对执行异议提起诉讼的,他必符合如下条件:
  
  (一)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上述(一)至(四)项条件;
  
  (二)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三)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四)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做为执行申请人必须注意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
  
  立案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的案件象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应当有原、被告。此类案件如果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件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在执行案中,如果案外人的异议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会提起执行异议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现实中你会遇到申请执行人就是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这种却又直接影响到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在这情况下,被执行人所能做的是另行起诉,但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人为案外异议人。他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人为案外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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