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挪用资金1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1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二)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来完成工作的,如果说有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产,不仅会严重危害到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会不利于社会的公共治安和秩序,如果说不法分子在挪用资本后及时的认罪或者是及时将挪用资金归还也是会酌情减轻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离婚后女方拒绝交抚养费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之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具体的抚养费数额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没有达到一致,可以诉讼至......


·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理解
      在认定是否构成行贿罪的时候,除了对行贿的数额、情节有要求外,此时需要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来实施行贿行为。但就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理解......


·借钱不还写借条有用吗?
      借钱不还写借条有用吗?借钱不还写借条肯定是有用的,借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是起诉最有力的证据。如果准备走司法途径,那么......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此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一旦可以获得批准,那么对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就是很利的。......


·检察院不批捕后怎么办?
      一、检察院不批捕后怎么办?检察院不批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


·非法集资要多久判决结果量刑标准是什么?
      为了给公司带来更多收益或者解决自身财务困难,有些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非法途径募集资金,并承诺给出资人高回报的收益。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


·持假文凭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持假文凭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


·胎儿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
      胎儿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一、胎儿有遗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


·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


·驾驶员醉驾逮捕是由哪里批准?
      驾驶员醉驾逮捕是由哪里批准?原则上,醉酒驾驶不会被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刑法......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般来说,对房地产企业融资也是不太了解的,有些房地产商太法律规定不太了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