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停工留薪期工伤事故中规定的期限是多久

停工留薪期工伤事故中规定的期限是多久?停工留薪期是从受伤休息之日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三、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怎么处理?(一)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尽快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并垫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认定后,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可向社保机构申报核销或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二)除抢救外,必须到就近的工伤保险约定医疗机构治疗。属抢救的,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约定医院机构进行治疗。(三)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逾期,申请前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应该说不同工伤事故中的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都不一样,只不过法律上对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做出了限制,一般只要确定了工伤伤残等级,从拿到伤残鉴定报告书以后就不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了因为之后会开始发放伤残津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商标同一天抢注怎么办?
      一、商标同一天抢注怎么办?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


·我国规定海外代购犯法吗
      我国规定海外代购犯法吗相信现在大多数的年轻人群体,对于海外代购都是非常熟悉的。而且有些时候自己的朋友出国旅行的时候,也会顺便帮助自己捎带回来......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威胁怎么办?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威胁怎么办?依旧去法院起诉。准予诉讼离婚的情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一、装修合同漏水纠纷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一、装修合同漏水纠纷诉讼的流程是什么?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


·江苏启东农村拆迁补偿有什么标准
      江苏启东农村拆迁补偿有什么标准一、江苏启东农村拆迁补偿(一)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


·警察工伤规定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警察工伤规定工资待遇是怎样的一、警察工伤规定工资待遇是怎样的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


·辞职时未休完年假怎么办
      辞职时未休完年假怎么办可以申请公司安排你休年休假,如果公司不安排,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基础。其中有很多概念比较难理解,比如民事......


·夫妻一方信用卡判刑另一方有责任吗?
      夫妻一方信用卡判刑另一方有责任吗?夫妻一方信用卡判刑另一方是不需要负刑事上的责任,但是对于还款的民事责任是可能会被连带的。关于犯罪的刑事责任......


·房屋交付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不管是进行商品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交易,此时都是需要对房屋进行交付的。但对于购房者来讲,交房可不是一件小事,其中需要注意的地方还是比较多的。那到......


·抽逃资金罪最新司法解释立案标准是什么
      抽逃资金罪最新司法解释立案标准是什么?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