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一、婚外情有小孩重婚罪吗?

一、婚外情有小孩重婚罪吗
  
  婚外情已经婚外情有孩子不是认定重婚罪的法定依据。
  
  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
  
  2、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哪些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并非所有的重婚行为都应该定罪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下行为通常不宜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1、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
  
  2、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
  
  3、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关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
  
  4、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
  
  5、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
  
  依据有关规定,重婚与通奸的区别在于通奸双方一般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以夫妻相称,而且是秘密进行。依据有关规定,重婚与姘居的区别在于姘居的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婚外情如果没有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则不算重婚,就算是在婚外生子也并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满足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条件才会构成犯罪,并且会对当事人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年最新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如何变化?
      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五险一金”政策又有了新变化,熟悉五险一金的最新缴费比例和缴纳方式,能够助力您的幸福生活。那么,最新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离婚就等于婚姻无效吗?
      离婚就等于婚姻无效吗?离婚是不等于婚姻无效的,离婚和无效婚姻就有着本质上的据别。现归纳以下几点:1、基本功能不同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


·一个人死后财产分割顺序是怎样的(一)先遵从遗嘱继
      一个人死后财产分割顺序是怎样的(一)先遵从遗嘱继承、遗赠程序有的话优先分配然后开始法定继承,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


·202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1、生产经营收益。包括生产劳动收入、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也包括股票债权买卖收入、投资经营企业收入等。......


·产品缺陷的含义该如何理解?
      有质量保障的产品,才有存在存在的价值,若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那么,会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尽管如此,依旧有不少人不知道产品缺陷的含义该如何......


·有孩子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的情形很多,离婚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离婚都离不开财产分割的问题。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也会考虑下孩子的问题,有孩子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


·民事案件能否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案件能否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法律、法规对有关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并不多见,多数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通常以复函、通知......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监视居住如何认定?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监视居住如何认定?当犯罪嫌疑人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公安机关是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的,但是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如果......


·故意杀人没杀死怎么定罪量刑
      众所周知,故意杀人罪是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例如故意杀人没杀死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呢?在下文......


·贩卖毒品罪怎么量刑处罚
      贩卖毒品也属于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定罪的时候不管具体毒品的种类是什么,同时也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量的多少......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安抚各方的情绪,防止相关民事主体之间发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安抚各方的情绪,防止相关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矛盾,扰乱社会治安,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交通事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