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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自动投案

犯罪人在犯罪后,如果自动投案的话,则在法院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判决,因此,在社会中,出现了不少自动投案的现象。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究竟哪些情况属于自动投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哪些情况属于自动投案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二、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新出现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进行细化规定。《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但在之前需要先对这样的情况作出专业的认定,之后,法官在量刑的时候才会予以充分的考虑。其实,认定构成自动投案的,也就是认定构成自首。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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