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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的送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缺席判决的送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缺席判决的送达的适用条件
  缺席判决相对于缺席审判而言,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当事人核对证据,听取陈述,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主要有:
  1、 必须传票传唤。这一条件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既不能口头传唤,也不能电话通知;传票必须直接送达被通知到庭的当事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不能让别人,更不应该让对方当事人捎带传票。
  2、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经过传票传唤仍不到庭的被告,是否适用缺席判决,还要看有无正当理由,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是出于有不可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适用缺席判决。
  3、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4、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的。
   二、缺席判决对原告和被告的区别
  1、对于原告提出诉讼然后开庭不到,要被视为不想起诉,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由法院来裁决作为原告撤诉处理。
  2、被告到庭主要就是给自己进行辩解,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不到庭同样根据确实的案件情况审理后进行缺席判决。
  3、不论是被告还是原告在开庭过程中没有正当的理由就在中途离开了庭审现场,那么也可以做出缺席判决。4、原告不到庭会视为撤诉,被告不到庭继续审理判决。
  5、缺席判决对原告有利。原告还有再进行起诉的机会,而被告只能接受法庭的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当不能及时对席判决,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保证自己的权益。了解一定的法律法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解决问题,并保证我们权利的充分行使。关于缺席判决的送达的适用条件,我们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解答,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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