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的耕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承包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确定每农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老少,人人有份,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进行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方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李庄村分给王桂湖、李王氏二人4.4亩责任田是正确的。他们领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住所地、承包土地的位置等都有明确的记载。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此立法本意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也从客观上羁束了新增家庭成员转变为土地承包户家庭成员的可能性。本案中刘文辉虽然提供了户主是王桂湖,成员是其和两个孩子的户口本证明,但这只是其与丈夫组成新家庭后的成员,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承包户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土地承包户成员只有王桂湖和李王氏,此证书在经颁发机关变更,或者被有权机关注销或确认无效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问题。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如果作为承包一方的农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趋于消灭,由发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假如耕地允许继承,那么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看有失公平。
土地承包权利救济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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