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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1)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
  
  ①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
  
  ②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例如,实现申请回避的权利,就要提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请,说明理由;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机会,等等。
  
  (2)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只一方当事人享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就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1、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四、辩论原则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处分原则
  
  1、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
  
  (1)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
  
  (2)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
  
  六、检察监督原则
  
  1、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括动实行法律监督。
  
  2、根据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采取消极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七、支持起诉原则
  
  1、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需支持起诉。
  
  上文我们详细讲述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民事诉讼法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平等、同等、对等的原则,同时还以调解解决为先行办法,充分体现了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实,人民群众选择去法院提出诉讼,是希望法官可以还自己一个公道。在案件合理合法、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一定会为人民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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