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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在债务纠纷实践中的运用还是十分频繁的,其不仅关乎债务人、债权人两者的利益,同时也可能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区分清楚第三人的撤销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十分有必要。那么,在实践中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呢?律师我们请您看下面的阐述。一、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民法典》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民法典》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据此,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但可拒绝其生效,即决定其不生效;此时行使的是拒绝权,为不完全决定权,非撤销权。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非可撤销行为。在法理上,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属表意不真行为之特殊形式;善意第三人拒绝自己的行为生效,属拒绝表意不真行为生效。该行为之生效可能侵害他人权利,故善意第三人只享有不生效决定权,不享有生效决定权。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受到以下几点限制: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第三人撤销权的具体情形以及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上文中我们已经给您详细讲解了。主要是注意行使的时间点是需要在无效代理行为效力确定之前,并且撤销的内容中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只保留有利的部分。在第三人撤销权的具体运用上,如果您还有什么困惑的话建议您咨询网站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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