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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物的条件: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须债权的发生与占有该留置动产有直接的牵连关系。《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适于留置的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留置物应为动产。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可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

      (2)留置物应为流通物。留置担保的最终目的在于将留置物变现,留置权人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不能流通,不具有可转让性,就无法变现。因此,留置物应具有可转让性。不能流通的物可以留置(继续占有),但不能变价,对该物予以处理根据相关特别规定办理。

      (3)留置物应为债务人所有。留置担保属于债务人自己担保,留置权人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留置第三人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如果留置物确与债权债务有牵连,且留置权人为善意,即使留置物不为债务人所有,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

      (4)当事人没有不得留置的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如果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特别约定,等于债权人放弃了自己留置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不再享有留置权。

      (5)须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留置物如果与上述基本原则相冲突,留置权不发生。实践中有留置身份证、毕业证、护照的,也有留置救护车、救火车的,此类留置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6)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例如甲委托乙帮他从水果批发市场运输一车西瓜到他的水果店,约定运费50元。等货运到后,甲没有钱支付运费,那么乙作为承运人有权就甲的西瓜行使留置权,但以价值50元的西瓜为限,多余的西瓜不得留

    

    

      财产留置通知书文书的制作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说明财产留置的原因。

      2.写明留置财产的名称、数额、特征及所在位置。

      3.明确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7条的规定,为债务人保留两个月以上期限来履行合同中的义务。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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