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代孕所生的子女怎么认定

有的夫妻可能一方不具有生育能力,在很想要一个自己孩子的情形,多数就会选择让其他人进行代孕。在这种情况下,代孕所生下的子女,很多人认为与自己亲生的还是有些不同。那么代孕所生的子女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代孕所生的子女怎么认定
  
  (一)基因父母
  
  “基因父母”,即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也就是代孕下一代的基因提供人。
  
  (二)孕育母亲
  
  孕育母亲,即为代孕子女提供孕育条件的妇女。
  
  (三)养育母亲
  
  养育父母,顾名思义,是抚养代孕子女长大的人。
  
  (四)父亲的确定
  
  父亲的确定则是按照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推定的。这样的判断方法是基于传统时代孩子出生的唯一途径就是从受孕者(此时也是孩子的基因母亲)的子宫中出生的。
  
  三、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
  
  (一)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
  
  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与代孕母亲不发生母子女关系。这是因为,此种情况下,所生子女是夫妻双方精卵结合的结果,且此种情况下的代孕必定是夫妻一致同意才实施的,故应认定为婚生子女。而代孕母亲同意且实施代为怀孕分娩的行为,其本意并非要与所生子女发生母子女关系,法律尊重这一意思表示,应视为其放弃了认定所生子女为己之子女的权利,故二者间不发生母子女关系。
  
  (二)经过夫妻一致同意,夫(妻)一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亲供卵)而实施的代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三)未经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亲(或第三人)供卵而实施的代孕
  
  未经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亲(或第三人)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夫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妻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如果实施代孕后妻子同意的,可不行使该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担母亲的责任,供卵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不发生母子女关系。
  
  (四)未经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妻的非婚生子女
  
  未经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妻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如果实施代孕后丈夫同意的,可不行使该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担父亲的责任。
  
  实践中,代孕的情况比较多,而具体选择的精卵供应方式也不同,很多人对于其中一些法律知识并不是很了解,甚至在不了解代孕这个医学和法律问题的情况下做一些违法的行为。因此,建议最好是不要通过代孕的方式来获得子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外商投资综合备案的监督管理是什么?
      外商投资综合备案的监督管理是什么样的?外商投资是指由中国人与外国人共同投资,或由外国人单独投资。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主要是管理外商投资的......


·拆迁谈判中有哪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拆迁谈判中有哪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一、拆迁谈判中有哪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1、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应该怎样解决补偿安置问题?拆齐纳已经出租的......


·没有成年不一定会导致和同失效
      没有成年不一定会导致和同失效,因为未成年不是导致合同失效的必然条件。这个要看情况而定,我国有关的法律就有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签订了自己不能做到......


·起诉离婚现在离婚财产是什么分
      夫妻离婚要是有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的话,一般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分割,那只要作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认为有效的。不过要是产生......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多长时间到法院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多长时间到法院?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要一个月的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


·劳动合同转正以后再签是合法吗
      很多刚入社会第一次找到工作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的青年不知道劳动合同转正以后再签还是试用期就签,因为对这种法律知识没有公司了解的清楚。为了防止......


·一般案情轻的检察院会批捕吗?
      一、一般案情轻的检察院会批捕吗?1.轻伤害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不批准逮捕的,这个是全国检察院的惯例。因为故意伤害(轻伤)判刑很轻,检察院认为没有必......


·行政案件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政案件构成要件是什么?在我国,行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司法鉴定人的劳务费如何计算?
      为了维护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人的劳务费,对司法鉴定的收费进行了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政府指导价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分立怎么办
      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分立怎么办民事诉讼是您接触最多的一类诉讼案件,可以说您随时都有可能涉及到,这也是最广泛的一类诉讼。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遇到的......


·达到退休年龄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达到退休年龄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如果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年龄已超过60岁,或者在时单位时不满60岁,但发生意外事故时超过60岁的,在未享受养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