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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

怎样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明确工资总收入,劳动者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其计发基数也随之作出相应调整;
  2、实行岗位(技能)结构工资的,应以本人上月岗位(技能)结构工资之和为基数计发;
  3、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计发;
  上述工资基数低于当年本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二、加班工资应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妇女节0。5天、回民开斋节1天)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即: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100%,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加点的,计件单价按150%计算;在休息日加班的,计件单价按200%计算;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计件单价按300%计算。按上述计件单价乘以加班加点完成的计件数量等于应得加班加点计件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执行。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由于每个劳动者的情况不同,因此实际的加班工资的基数也是不一样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其他情况一样的时候,出现了加班工资不一样的情况。若你还不清楚该怎样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建议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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