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撤销权是什么?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撤销上诉虚假抵押呢?针对以上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释义》对上述七十四条之解释,债务人通过担保方式害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抵押、出质行为。可见,对该条的适用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文义解释。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二、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七条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可知,抵押撤销权是债权人撤销权下属的一类比较常见的权利,其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等相关规定都与撤销权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但只要其主观上恶意,并且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仍可行使撤销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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