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公募基金需要备案吗 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募基金需要备案吗 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公募基金需要备案吗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等人员的管理制度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募集资金超过六个月且没有实质性变化的,也应当备案。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等的,也应当进行注册或备案。
  
  二、备案的流程
  
  
  1、应先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公证处审查后。
  
  2、审查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当事人需向公证处提供有关材料(附后)。
  
  3、转让方和承让方的代表应在公证员面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
  
  4、出证公证处在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三、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十一条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五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八十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二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八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八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公募基金需要备案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等人员的管理制度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募集资金超过六个月且没有实质性变化的,也应当备案。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等的,也应当进行注册或备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移送到哪里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移送到哪里?可以移送到检察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为了保证法院的判决、裁决能够得到公民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自觉履行并且因此而树立公正严明的国家形象,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时候专门制定了拒执罪来预......


·离婚让对方净身出户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让对方净身出户的条件是什么通常,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若能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签署有真实有效的内部协议,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没......


·一、我国规定的公务员产假多少天?
      一、我国规定的公务员产假多少天?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已......


·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可能您都知道,不管是针对怎样的合同,其实在订立、履行过程中都是会产生一定风险的,而对风险的处理就关系着当事人自身的利益问题。具体说到租赁合同......


·离婚财产给一方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离婚财产给一方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1、离婚财产给一方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益,双方离婚后并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双方......


·一、父母不在被监护人生病怎么办?
      一、父母不在被监护人生病怎么办?监护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父母......


·离婚应该去哪个地方办理?
      如果是属于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现代社会的民事纠纷是比较多元化的,因此国家也是必须要不断的健全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才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在民事纠纷中最直接的一种维......


·一、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是多少?
      一、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是多少?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离婚赔偿法律规定: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


·有关大病险包括哪些类型?
      有关大病险包括哪些类型?重大疾病险,是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