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流程
   1、 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2、 登记流程:
  注册账号-登录-是否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否(申请加入)-是(填写信息)-管理人信息-补充信息-暂缓登记或完成登记
   3、 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4、 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5、 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6、 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7、 私募基金备案时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8、 私募基金备案时限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9、 信息报送: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认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每年度4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0、 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1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流程并不繁琐。而登记方式也是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同时,如果材料准备比较齐全的话,基金业协会会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用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合同订立日期与合同生效日期是同一天吗
      合同订立日期与合同生效日期是同一天吗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日期,如合同订立日期、合同生效日期等等。那么这个合同订立日期与合同生效日......


·一般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一般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


·公司法企业并购要准备的材料是什么?
      公司法企业并购要准备的材料是什么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各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结构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有些时候在日常......


·分家协议书和遗嘱的区别有哪些
      分家协议书和遗嘱的区别有哪些一、分家协议书和遗嘱的区别有哪些?(1)法律性质不同。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体现立遗嘱人的个人意志,不受......


·医疗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由于劳动者相对企业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由这些保护性的法律规范......


·一、小三起诉小孩抚养权可以吗?
      一、小三起诉小孩抚养权可以吗?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


·劳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劳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或者是书面形式达成了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不是长久性的,一般是一次性、特......


·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


·一、劳动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
      一、劳动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


·起诉离婚诉讼费谁付 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事先垫付一定的诉讼费才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最后就要由原告承担诉讼费。那到底起诉离婚诉讼费谁付呢?我国法律中对......


·保险代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保险代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不正当竞争可以表现在个人,公司,教育行业,甚至在保险代理行业都存在不正当竞争。因为大多数人的本性都是比较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