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新刑法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一、盗窃罪定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二、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针对这类犯罪具有常习性,且犯罪分子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关于“多次盗窃”的次数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被盗数额的认定
为了执法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联合作出了具体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综上所述,盗窃罪新刑法的解释与以前大体上没有什么变化,只是对于其构成盗窃的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同时对于被盗数额的认定也做出了分类,被盗数额种类也根据具体数额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当地法院是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向上级报备更改数额认定的分界线的,但相对来说其波动幅度也不能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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