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二、主体及相应确定情况
1、机动车方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
(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
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严格而言,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只是垫付抢救义务,而非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尽管现实情况千差万别,但其实国家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有明确的分类规定,我们仅需根据实际,对号入座来判定主体即可。对于一般的车主而言,由于购买了机动车责任保险,一旦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也不必过分慌张,保险公司将根据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额度,予以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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