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债权人的债权有效存在是撤销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二、相关规定有哪些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利,但同时又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没有债权撤销权便成为无本之木。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债权人首先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前成立的。“盖债权人撤销权在于防止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预期的担保之一般之减少,而行为后之债权,则难谓因此受害也”。即在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不发生危害债权的可能,从而行使撤销权便无从谈起。而对于债权是否必须已届清偿期,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有两种不同观点。
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债权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很难认定其有危害债权的意图,况且在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能恢复或增加。持肯定说的观点则认为,撤销权不同于代位权,其所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人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待债权清偿期届满,可能无法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各国立法也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明文规定,履行期必须届满才能行使撤销权;法国法和日本法则认为,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必届满清偿期。我国合同法并未将债务履行期届满作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合同法解释亦未作规定。
关于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通过了解可知,撤销权成立的基础是债权人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有效的债权,撤销权就没有行使的条件,自然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另外如果撤销权可以成立,则债权人就可以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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