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上海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上海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一、上海市收养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二、上海市收养的注意事项
  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事实收养关系却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收养的概念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二)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
  事实收养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
  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为,是一种无须经官府确认,仅以“私证”即可成立的收养行为,此行为因而成了人们的习惯;
  第二,长期缺乏健全的收养法规。中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一直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收养法规,公民在成立收养时,由于无法可依,在客观上造成了事实收养的存在;
  第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普法宣传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实收养的重要原因。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
  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收养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话题,我们应当认真对待。上海收养孩子的条件要求是比较高的,上海政府不仅对于收养人有一定的年龄、经济要求,对于送养人的状况同样有着很多要求。我们需要提醒您,收养不仅涉及孩子的日常生活,还会涉及孩子后期的学籍、户口等问题。因此,在上海收养孩子时,您一定要认真按照要求办理收养手续,以免对您的收养造成不良影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商标无效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商标无效申请的流程是什么?一、商标无效申请的流程是什么?对应于商标权不同的无效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一)对于注册商标有明显......


·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有哪些原因一、专利申请费用标准是怎样的专利申请费用标准如下:1、发明专利的申请费是900元;2、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费是500元;3、外......


·盗窃罪判3年能减刑多少
      判三年减刑,最多减刑一年半,不能超过一半。但是,减刑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服刑的时间是否达到可以减刑的间隔、接受教育改造情况、遵守监规情况、取得......


·众所周知,在试用期内,要是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话,那
      众所周知,在试用期内,要是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话,那么可以将其辞退。那么,反过来,试用期内职工能否辞职呢?而职工在试用期辞职的是否需......


·试用期员工是否享有医疗期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而在试用期内,也有可能发生员工受伤的情况,此时对于试用期的员工而言是否享有医疗期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


·苏州醉驾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
      苏州醉驾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


·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能提出
      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能提出我国的法院虽然比较多,但针对不同的法院也是进行了分工的。实践中,对于不同的案件,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是可以进行管辖的。......


·公民被判处支付罚金是刑事处罚吗?
      公民被判处支付罚金是刑事处罚吗?公民被判处支付罚金是一种刑事处罚,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依据具体?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依据具体有哪些《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


·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来说,几乎每
      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来说,几乎每天都会接触到工程合同。作为一个公司的管理者,也无可避免的主要熟知各种类型的法规,必......


·现今的酒后驾驶的行为越来越严重
      现今的酒后驾驶的行为越来越严重,政府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逐年加强,在我们的现有的认知范围来看,对于酒后驾驶处罚方式和流程还是比较生疏的,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