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确立的,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再打官司吗
员工一段时间没有在单位上班,单位是可以以此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时效性为一年,只要员工有证据证明纠纷是在一年内发生的就可以进行维权。但是在一年以外的时间出现的纠纷,是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判定及收集证据:
1、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依据两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是说转正后每月不止一千多喔。)
(2)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 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 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续存期间发生矛盾,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那么是否也使用于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再打官司吗,答案是肯定,是适用的。当事人只要能收集证据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且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打官司。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夫妻条件相当抚养权归谁
夫妻条件相当抚养权归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
·新婚姻法同居财产归属如何认定?
新婚姻法同居财产归属如何认定?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各种文化潮流的冲击,传统的婚恋观在当代年轻人中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需要什么条件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需要什么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公司法人变更之前债务谁承担
您都知道对于公司来说资金方面的事情肯定是很重要的,很多公司为了更好的对资金进行周转一般都是会去借钱的,所以说对于公司来说很多都是有债务的。其......
·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要如何算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是会无效的。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无效,则需要对合同无效进行确认,那么在确认合同无效时,应该怎么计算合同无......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怎么填才行?
不同地区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都可以在当地的政务中心网站中下载,其中表格中包含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电话、公司名称、注......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2、退赃。3、被告人认罪。4、......
·一、居民户口继承宅基地可以吗?
一、居民户口继承宅基地可以吗?城市户口子女不能继承农村父母宅基地。因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故而城市户口子女不能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
·知识产权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规定监狱关押地区限制的目的是什么?
规定监狱关押地区限制的目的是什么?规定监狱关押地区限制的目的是由于各地的司法自愿都是十分有限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