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该怎么鉴定

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不仅需要对受到的人作出伤残鉴定,若此时有造成车辆损失的话,那么同时也是要对车辆进行鉴定的。但实践中,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该怎么鉴定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该怎么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鉴定注意什么?
  1、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2、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3、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4、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主要还是为了确定事故造成车辆的损失情况,之后才能结合当事人在此处事故中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相应的理赔。换言之,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损失的,并不是要对车辆进行全部的赔偿。此时考的因素也比较多,还请各位在了解清楚之后在进行索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婚内财产离婚后怎么分
      夫妻婚内财产通常是指夫妻在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双方所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包括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能对其中的共同财产......


·夫妻要起诉离婚怎么办理手续?
      夫妻要是无法协议离婚的话,此时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但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此时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来办理离婚。那具体来说,夫妻要......


·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监护人需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法律赋予的,因此监护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无证轻微肇事逃逸处罚制度是什么?
      无证轻微肇事逃逸处罚制度是什么您都知道在我国只有在取得驾驶证以后才可以进行驾驶,这是对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任的一种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当......


·法定假日加班调休可以吗?
      我们现在都知道在法定节假日对于工作的人来说是难得的休息,安排其上班在法律规定中就应该支付双倍甚至三倍工资,而现在有的企业通过法定假日加班调休......


·破产清算股东权益规定是什么
      破产清算股东权益规定是什么公司发展如果无法盈利一直亏损的话,自然会选择宣告破产,因为股东无法从中获取利益而且市场没有前景,没有人会愿意为这些......


·自从我国将醉驾入刑以后,许多网友都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醉驾量刑
      自从我国将醉驾入刑以后,许多网友都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醉驾量刑标准,可以说已经达到了一个最为严厉的时代。但是尽管如此,在我国制定醉驾入刑以后,......


·一、交通事故腿骨折误工几个月就一定赔偿几个月损失?
      一、交通事故腿骨折误工几个月就一定赔偿几个月损失?交通事故腿骨折误工几个月就一定赔偿几个月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按照受......


·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的一部分,很多地区还保持这个习俗。一般彩礼都是在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先给的,如果不能缔结婚姻,彩礼是否要归还?今天整理了......


·怎么确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诉讼离婚首先要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特......


·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也是不能避免质证这环节的。此时就需要公诉人和被告人提供轮流进行举证。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是怎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