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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城市噪声标准(分贝)0类昼间-夜间50-40;1类昼间-夜间55-45;2类昼间-夜间60-50;3类昼间-夜间65-55;4类昼间-夜间70-55。厂界噪声标准值(分贝)一类昼间-夜间55-45;二类昼间-夜间60-50;三类昼间-夜间65-55;四类昼间-夜间70-55。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噪声确实在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安静的环境对于集中精力十分重要,而噪音不仅可以使人们在工作时不能集中精力,如果噪音太大,还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国家制定了噪声标准,在城市区域,如果噪声超过65分贝就会构成重度污染,最好应保持在50分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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